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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市霧峰區光復國中林姓學生前年7月在教室外跑步,將何姓同學撞倒,就醫後並無大礙,沒想到幾個小時後,何生因肺部挫傷、氣胸等症狀死亡,何生父母控告林生及其父母,並索賠634萬多元,法官審理後認為,無法證明碰撞傷害與其事後死亡有因果關係,只判賠償醫療費用1650元。
判決書指出,前年7月10日上午10點,林姓學生在教室外玩耍,跑步時碰撞何姓同學,造成何跌倒受傷,送醫治療,醫生檢查後認為並無大礙,只是皮肉擦傷,由何生父母帶回家中休息。
到了下午2點,何生突然因呼吸困難緊急送醫,醫生發覺情況不對勁,又發現病患無法進行氣管插管,只好施以心肺復甦術,但仍回天乏術,何生在下午4點多死亡。
事後,何生父母認為是林生的猛力碰撞而致死,提起民事訴訟,索賠包括醫療費用、扶養費、精神慰撫金等項,共634萬多。
法官審理時認為死者早有呼吸中止等病歷,且法官也發文給衛生署醫審會進行鑑定,醫審會回文指稱,事件發生當時並非是高速碰撞,而病患因碰撞就醫時,只有手腳疼痛,並無胸腹症狀,不能推測碰撞是傷害之死因。
法官認為,在無法證明碰撞傷害與其事後死亡有因果關係下,只判處林生及其父母賠償醫療費用1650元,至於何生父母索賠634萬多元則被駁回。
新聞來源: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11/new/jan/4/today-so2.htm
新聞來源: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11/new/jan/4/today-so2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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