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11月19日

[新聞] 生攀岩摔傷脊椎 政大附中賠247萬

【張欽╱台北報導】2年前就讀政大附中高三的黃姓同學,上攀岩課時不慎重摔落地傷及脊椎,導致彎腰困難,經鑑定喪失3成勞動力,黃生父母認為老師現場軟護墊不足,憤而訴請國賠500萬元,台北地院認定老師確有過失,昨判校方須賠247萬餘元。

認體育老師疏失
黃姓同學前年11月間上體育課訓練攀岩時,不慎摔落地面脊椎受傷,黃生父母認為現場護墊不足,且老師僅1人無法兼顧24名同學,憤而請求校方國賠500萬元。
法官審理認定,老師未在地面鋪設足夠的防護軟墊,造成同學意外受傷有疏失,且黃生經鑑定傷後喪失約3成勞動力,審酌後判校方要賠黃家共247萬餘元。

校長接送上下學
政大附中校長室祕書溫宥基得知判決結果後說:「收到判決後,學校會決定是否上訴。」
溫宥基表示,學校的攀岩場地與課程都符合標準,案發後校方已經盡全力照顧黃生,校長及主任還輪班接送黃生上下學,甚至輔導他順利畢業,不清楚為何黃家還要求國賠。」
今年19歲的黃姓同學已經就讀大學,黃家昨天拒絕受訪。

2011年11月17日

[新聞] 建置「黑暗地圖」 避開危險區域 (100/11/14)

【聯合報╱記者陳智華/專題報導】

最近不少大學校園安全亮紅燈,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黃富源指出,不少大學校園安全硬體相當不錯,但駐警的巡邏技巧則有進步空間;校方還應建置校園的「黑暗地圖」,提醒學生要注意自己的安全,避開危險區域。
黃富源指出,他考察多所大學,包括台師大等,校園安全相關硬體、管理等都不錯,但最近仍傳出多起襲胸之狼,大學校園需要「止於至善的安全管理」,時時刻刻都需要再精進。
他表示,學校應將校園「黑暗地圖」做起來,也要告訴教職員工和學生,以避開危險區域。「黑暗地圖」就是校園死角,在硬體上要想辦法補足,減少危險,例如種花種草讓人進不了,或加裝感應式燈光,經過時燈會自動亮起來,或設置攝影機等。
不少校園都有駐警巡邏,黃富源說,有的大學駐警人力不足,校園會成立守護隊,加入員工或男同學等一起巡邏,因校園是師生共有,成員也會有參與感。
黃富源說,如果只是定時及固定路線巡邏,被歹徒發現後,避開後仍可犯案,巡邏就沒效果。定時、不定時或定線、不定線的巡邏是專業的技巧,建議大學可向警察局等專業單位學習,有巡邏的專業技巧後,即使人力有限,也可發揮很大功效。
校園安全光靠學校是不夠的,學生也要自保。

[新聞] 校園去陰暗 各校總動員 (100/11/14)

校園安全亮起紅燈,各校除加裝監視器,校方更加強巡邏,希望校園安全零死角。

台大主秘張培仁表示,學校這學期計畫邀請學生會代表一起會勘,查出校內共有哪些陰暗角落,之後將裝設一百二十一隻監視器,預計明年二月完工。

政大校園安全中心表示,新生訓練時,校方都會發給學生一張「校園安全緊急聯絡電話卡」,學生發現異狀,就能和學校連繫。校安中心表示,學校也和電信業者合推學生優惠方案,手機直播分機,就能免費接通校安中心。

東海大學因校園占地廣闊,安全死角多,學校這學期開始在著名的相思林增設「安全走廊」,除照明光亮,沿途還設置十一具「緊急話筒」,學生一旦遭遇危險,可立刻撥打校安中心,值勤人員三分鐘就能到達事發地點。

號稱「無圍牆校園」的新北市淡大,因學校「公園化」,共有二十一個出入口,包含大門、側門、球場旁、學生餐廳、大學城等均有出入口,管理困難。學校在圖書館兩側增設感應燈,補強照明,也加強夜間巡邏車,除了二十四小時駐衛警巡邏,每小時也有工讀生騎車巡邏;同時有「夜間護送」服務,只要超過午夜十二時,女學生就能撥打接送電話,由工讀男學生送回宿舍。

[新聞] 啦啦隊拋接失手 大二女生摔死 (100/11/08)

發生啦啦隊拋接失手意外的中國科技大學新竹校區籃球場。(記者黃美珠攝)

〔記者黃美珠、蔡孟尚、謝武雄、梁偉銘、洪美秀/綜合報導〕昨天發生國內第一起競技啦啦隊員在拋接過程摔死的不幸意外!

為中國科大校慶準備
中國科技大學新竹校區資工系二年級學生、也是系上啦啦隊員的馮書慧,為了準備十三日的校慶啦啦隊比賽,與其他啦啦隊成員五日上午移到水泥地的室外籃球場練習,教練江慶祥認為隊員技巧已純熟,竟將保護軟墊撤走,全隊在進行「籃型拋接」時,馮書慧被拋高到三公尺,還向前拋歪了一公尺遠,致她後腦勺直接撞地, 送醫急救延至昨天不治;江慶祥因未善盡現場保護責任,被新竹地檢署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,裁定五萬元交保候傳。

2011年11月10日

[轉錄] 來自校園的傷害:校方未實施暴力 為何卻被判賠償

 由于種種原因,學生受到來自校園的傷害事件總是時有發生,而學校往往沒有實施任何暴力,但最終卻被法院判決賠償,這是為什麼?

    外人進入,學校監管不力應擔責
    【案 例】 2011年2月21日,9歲的小學生小鵬與小涵在教室拐角處不慎發生碰撞後,小鵬仗著身高馬大,蠻不講理地對小涵就是兩耳光。小涵氣不過,遂打電話叫來其兩個表哥“報仇”。兩個表哥從進校門起,未受到任何盤查,徑自通過小涵找到小鵬,對小鵬就是一頓暴打,致使小鵬全身多處軟組織受傷,花去醫療費用3233元。後小涵曾要求校方賠償,但被拒絕,理由是小鵬自己先惹事,傷也不是學校或老師打的。
    【點 評】 學校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。《侵權責任法》 第四十條規定: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、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、生活期間,受到幼兒園、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,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;幼兒園、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,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。”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》第十二條第二款也指出:“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、偶發性侵害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,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,行為並無不當的,無法律責任。”即對來自校外人員的傷害,除非學校已盡管理職責,否則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。而本案中,小涵的兩個表哥並非該校學生和工作人員,卻能隨意進出學校、隨意尋找小鵬、隨意對小鵬實施毆打,足于說明學校管理混亂,未能盡到相應職責,故必須在過錯范圍內承擔約20%的補充賠償責任。
    
     課外活動,場所存在隱患應賠償
    【案 例】 2011年3月3日上午課間休息時,11歲的小月邀小蕾一起去玩雙杠。不料,小月在雙腳壓在雙杠一邊下方,大腿固定在雙杠另一邊上方,抱頭引體上下運動時,因靠腳一邊的杠桿螺絲嚴重磨損脫落,小月被重重摔在地上,臀部、頭部不同程度受傷。面對4600余元醫療費用,學校堅決拒絕賠償,理由是小月在沒有老師帶領、指導下,私自去玩具有一定難度的動作,且事先未對設施進行必要檢查,應自食其果。
    【點 評】 學校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。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》第四、九條分別規定:“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、場地、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。”、“學校的校舍、場地、其他公共設施,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、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、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,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,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。”《侵權責任法》第三十九條也指出: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、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,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、管理職責的,應當承擔責任。”學校在校內放置相關體育設施,目的無疑是為了方便全體師生在上體育課或課余時間鍛煉,而不必受“老師帶領、指導”限制。同時,學校有義務對之進行經常性維護和管理。而螺絲嚴重磨損脫落,表明學校平時未盡職責。
    
     課堂打鬧,教師擅離職守難免責
    【案 例】 2011年4月1日上午上課時,由于好友打來電話,幼兒教師李某遂走出教室接聽。調皮的6歲幼兒小悅和小琳乘機打鬧起來。期間,小悅因絆倒,頭部撞到課桌而受傷,花去醫療費用2800余元。後小悅的父母要求學校(私立)賠償,但遭到拒絕。理由是小悅受到的傷害,完全是其違反課堂紀律所致,應自負其責。而教師李某在上課時接電話也違反了學校的規章制度,小悅的父母理應向李某索賠,學校不應代人受過。
    【點 評】 盡管如此,但同樣學校難辭其咎。

    一方面,《侵權責任法》第三十八條指出: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、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、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,幼兒園、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,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、管理職責的,不承擔責任。”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、處在好玩時期的小悅和小琳,活潑愛動、自我約束能力薄弱合乎常理,學校理應承擔更多的教育和管理責任,而其教師卻在課間外出接電話,導致沒有及時有效制止打鬧行為,明顯表明未盡到教育、管理職責,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。另一方面,《民法通則》第四十三條規定:“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,承擔民事責任。”故小悅的受傷雖與李某有著直接關聯,但仍必須由學校擔責。至于學校擔責之後是否向李某追償、追償多少,則與小悅無關,而應另作他論。(來源\青海日報 文\顏梅生)